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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4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19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恢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借款本金7860万元并支付利息4249463.98元、复利77030.13元(该利息、复利金额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86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以上述截至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计算)。 二、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61565元。 三、被告倪佳洵、徐华、叶海丰、郑银多、徐晓南、汤英红、胡中良、马水英对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佳洵、徐华、叶海丰、郑银多、徐晓南、汤英红、胡中良、马水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于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镇安元路223号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相城字第30064578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92676000元)及位于相城区元和镇安元路22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他项(2013)第20130700599号,抵押金额为40673990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726元,由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倪佳洵、徐华、叶海丰、郑银多、徐晓南、汤英红、胡中良、马水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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