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佳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4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51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3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曾志刚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2元,由原告曾志刚负担1169元,被告倪佳洵、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7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倪佳洵、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