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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家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4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96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2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俊律师费113000元。 三、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倪佳洵、徐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4元,由被告倪佳洵、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徐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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