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家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948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96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0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俊律师费113000元。 三、被告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倪佳洵、徐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4元,由被告倪佳洵、徐华、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徐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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