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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佳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4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08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5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佳洵、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薛红卫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倪佳洵、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红卫律师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15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0元,由被告倪佳洵、苏州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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