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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和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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