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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旌市监处〔2020〕5106032000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十)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9
    决定机关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巫永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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