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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建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00****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21民初933号
    案号 (2017)皖1021执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吴银翠货款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银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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