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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职罚〔2021〕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A、该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4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王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18年5月28日至2021年1月4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王珍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周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4日,该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C、2021年1月4日,该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D、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1月4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上述D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合并执行: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