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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19〕3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罚款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洪茂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