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行罚字〔2021〕4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消费侵权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6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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