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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国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818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00557号
    案号 (2016)粤0112执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州鼎丰水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3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鼎丰水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6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505.6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鼎丰水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广州鼎丰水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65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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