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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物语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MA****JX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887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1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责任主体一节,被告王松筹划借款、承诺还款,并多次出具书面保证,庭审时,被告亦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物语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津开发区东城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原告天津开发区东城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迟延还款违约金150万元;二、驳回天津开发区东城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200元,由原告负担1942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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