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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凯利达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后岸村一级公路北侧的台州凯利达鞋业有限公司3#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台州凯利达鞋业有限公司3#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车间停止使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6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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