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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91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丽缙商初字第00307号
    案号 (2015)丽缙执民字第00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缙云法院
    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9
    发布日期 2016-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永亮借款人民币50万元,支付利息256677.78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付50万元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6元,减半收取5683元,由被告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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