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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262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通民初字第10737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恢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海港假日快艇有限公司、王学亮共同赔偿原告林德军、王福芹因林孟媛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五十八万九千六百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唐山海港假日快艇有限公司、王学亮共同赔偿原告林德军、王福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孙立旺赔偿原告林德军、王福芹因林孟媛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四百五十七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孙立旺赔偿原告林德军、王福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林德军、王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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