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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大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东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64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2117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1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大周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之前向三房巷公司归还出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012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万元。 二、和康公司在其持有大周公司50%的股权价值内对大周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94300元,减半收取97150元(此款已由三房巷公司预交),由大周公司、和康公司承担,三房巷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不要求法院退还,由大周公司、和康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之前向三房巷公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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