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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大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东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64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4996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投公司归还出资款2000万元。 二、大周和康公司在其持有大周公司50%的股权价值内对大周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6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34元(此款已由新投公司预交),由新投公司负担59472元,大周和康公司负担132162元,大周和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新投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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