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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3475****3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28民初2882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2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300000元;二、限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4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94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19年6月13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4.46元,减半收取3287.28元。由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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