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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3475****3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28民初1357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2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312250元,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二、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三、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款67350元;四、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由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本项目的各项结算手续,因非原告原因导致的未完成相关手续不影响后续的付款进度;五、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款144900元;六、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有配合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完成相关结算的义务,如若经双方确 4认后最终结算价格发生变动的,上述第五条款项被告以最终结算价格为准支付;如若非因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前未能完成结算工作的,不影响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五条支付尾款;七、收款账户户名: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30810182100002943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支行;八、上述付款金额合计312250元,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任何一期违约,后续未到账金额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主张权利,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九、债权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十、债务人按照本协议偿还全部欠款,经债权人查账确认后,本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十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79元,由被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十二、如上述被告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未按期履行,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一次性执行催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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