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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546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4604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4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二、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67,123元,逾期利息2,426,507元以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5,000,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20,000元;四、被告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马齐乐、马成龙、马红菊、马佳敏、马佳叶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31,368.15元,由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马齐乐、马成龙、马红菊、马佳敏、马佳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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