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永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920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4788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17-1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赔付截止2017年2月28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08224.84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2765元; 三、如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288台喷水织机(登记编号为苏E5-5-2015-018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华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华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244元,由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华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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