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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永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20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3636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3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139825.59元,复利19326.80元,罚息363738.38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28943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市润达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8台丰田喷气织机/JAT710(编号:苏E5-2-2015-023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数额5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江市润达喷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限额5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限额5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曹月琴、沈卫华对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限额5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62元,减半收取28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31元,由被告吴江市润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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