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6〕101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高新产业园的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宁波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单位,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消防控制室执法有关意见》(浙公消办〔2016〕64号),决定给予宁波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53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6年9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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