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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17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31日10时4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湖州东方南方金恒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当事人丁耀是该公司售后经理,现场检查该公司维修档案,浙E7338Z、浙E013K2均涉及总成维修并已竣工出厂,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该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其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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