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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17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31日10时4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湖州东方南方金恒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当事人丁耀是该公司售后经理,现场检查该公司维修档案,其中浙E7338Z、浙E013K2均已竣工出厂,该修理涉及总成维修,在承修前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其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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