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7****9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4民初2932号 |
案号 | (2019)粤0784执29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21197601761】。一、被告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鹤山市新科达企业有限公司货款210325.75元。 二、原告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于被告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的账号的冻结(户名: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账号:7289577405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厚街支行),被告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定于该账户解封当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110325.75元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欠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以被告及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并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付未付货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四、担保人周少辉(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3790)同意对被告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2292.64元、保全费1645元,诉讼费合共3937.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937.64元),由被告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3937.64元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无需法院进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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