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7****9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穗仲案字第10015号裁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2执8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9607533】。(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4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9日,利息25758.44元、复利278.1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小微企业抵押快贷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01号君丽花园君智阁2203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158755号],并就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28900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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