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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62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初字第341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1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依约交还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28日的租金580553.68元、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28日的商场管理费114895.52元、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28日的市场推广费16715.46元、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的电费32545.20元,共计744709.86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以本判决确定的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28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以本判决确定的每月租金的应付款日期至2015年1月10日为计算期间计算的违约金;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免租期所免除的租金共计人民币45114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1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734120.14元及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按51912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450元,由被告东莞市安奈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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