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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0]01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澜悦酒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4日10时许,高桥所民警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位于联丰中路的宜尚酒(宁波市澜悦酒店有限公司)1018房间,实际住宿2人,实际登记1人,该酒店未落实相关巡查责任,宜尚酒店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发表恐怖主义相关工作。以上事实有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单位处罚款壹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