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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庆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228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230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1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6
    发布日期 2015-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盐公司、百纳公司确认结欠苏商公司价款1451338元,该款由中盐公司、百纳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前偿还300000元;剩余款项由中盐公司、百纳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起于每周周五前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金额,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中盐公司、百纳公司如未按约履行,苏商公司可就中盐公司、百纳公司未支付的全部价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313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83元(此款已由苏商公司预交),由苏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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