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建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780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03482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东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软件公司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共计306800.88元及违约金(其中2649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6456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6456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64560元自2015年7月4日起、64560元自2015年10月4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此款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东南公司负担(软件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951元由东南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东南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软件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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