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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8****57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03民初1017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本金3990000元及应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借期内利息为44741.2元;罚息为以本金39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4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为以4474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42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鑫、李晓明对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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