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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626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11民初1220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528928.31元{利息(含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之后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建平小工流【2015】1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二、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玉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59元,由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玉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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