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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吉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2190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5民初1832号
    案号 (2016)豫0105执6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款221496元及利息(利息自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每期垫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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