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85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3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872987.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代偿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4281元; 三、若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优先受偿(房屋债权数额8000000元,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2000000元); 四、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5942987.61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6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58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