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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工商处字[2017]16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晓班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GUW4X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353栋的5号停机坪一层L1072N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笪宝臣;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5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大笪庄村南街3街坊号;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03094572。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从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两件套连衣裙(型号:Q2DLY0467)4件,购进价为634.5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价格1269元/件对外销售,至2017年7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两件套连衣裙共销售1件,获违法所得634.5元。剩余的两件套连衣裙(型号:Q2DLY0467)3件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19日全部自行销毁。上述两件套连衣裙4件合计货值金额5076元。   上述两件套连衣裙(型号:Q2DLY0467)标称的执行标准是FZ/T 81004-2012,安全技术类别是GB 18401-2010 B类。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工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其标称的执行标准对上述卫衣进行抽样检测,2017年6月10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2017-106)GDGS04-216),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13.接缝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查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自营配送单、自营收货单、特许加盟合同、销毁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17年7月28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在销售的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两件套连衣裙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634.5元;      三、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