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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06****06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01民初3463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2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9月11日,确认被告西双版纳中恒 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11162.16 元、利息16466.66元及罚息14134.35元 [第一被告两笔 借款欠付本息如下:1、于2015年8月27日支用的借款, 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6466.66元,罚息9390.9 元(利息及罚息暂截至2017年9月11日止。自2017年9 月11 日起之后的利息按照年息7.36%计算,罚息利率在贷 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按年息11.04%计算至本金还清 之日止);2、于2016年8月17日支用的借款,尚欠借款 本金711162.16元,罚息4743.45元(利息罚息暂截至 2017年9月11日止。自2017年9月11 日起之后的利息 按照年息6.96%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50%即按年息10.4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暂合计人 民币2741763.17元。 二、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 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00000元;剩余款项于 2018年3月30日前还清(实际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以还款当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 族自治州分行贷款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三、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 月30日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 自治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00元 四、被告方中梁、杜利英、方中卫、邹景兰、周如 茂、邵巧仙对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 族自治州分行对被告方中卫、邹景兰、周如茂、邵巧仙提 供的九套房屋[分别为:房屋产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 00120251号,他项权证号为:景房他证(2014)字第 00038315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75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8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76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8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77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8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82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8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78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7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79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7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80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7号;房屋产权证号:勐腊县房权证勐腊镇字第 20110581号,他项权证号为:勐腊县房他证(2014)字第 2014064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若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方中 梁、杜利英、方中卫、邹景兰、周如茂、邵巧仙未按上述 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清偿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的,原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有 权要求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方中梁、杜 利英、方中卫、邹景兰、周如茂、邵巧仙按照合同约定偿 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等合理费用。另,原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有权 要求被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方中梁、杜利 英、方中卫、邹景兰、周如茂、邵巧仙另行支付违约金 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并可就本案全部款项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抵押债权。 八、本案诉讼费29254元,减半收取14627元,由被 告西双版纳中恒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方中梁、杜利英、方 中卫、邹景兰、周如茂、邵巧仙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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