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58****45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787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定南县庆丰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50万元; 二、限被告定南县庆丰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资金占用费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限被告定南县庆丰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伟芳、余俊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定南县庆丰养殖有限公司、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伟芳、余俊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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