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633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0)赣0702执4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定南县隆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1.5万元; 二、由被告定南县隆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代偿款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代偿款50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代偿款50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由被告定南县隆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243元; 四、由被告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何启春、余俊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何启春、余俊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南县隆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1元,由被告定南县隆基实业有限公司、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何启春、余俊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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