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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美渥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兴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LR5F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院莞城庭案字【2016】52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6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莞城仲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负责通知及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16年5月份期间的工资2938.56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50.35元;以上合计:5988.9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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