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迄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4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武龙驾驶车牌号为桂K-B120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10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B120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B120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7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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