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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玉容交运罚〔2021〕0023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K-67232桂K-67216桂K-66927桂K-69519)大客车使用失效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1月19日现场笔录3份2021年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1年1月19日询问笔录3份2021年1月20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月27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1年2月2日对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容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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