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经市监处字〔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5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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