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392201510_15320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n 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215.2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215.28元。\n 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0.2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30.26元。\n 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0.7元。\n 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60.1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60.1元。\n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916.34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7-30 |
决定机关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亦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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