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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0392201411_1125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定性与处罚意见\n 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15343.6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5343.66元。\n 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69.6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069.68元。\n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6413.34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7-28
    决定机关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赵亦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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