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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杜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873****12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1民初894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恢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左孝华购车款70 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元(利息计算从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左孝华经济损失525 000元; 三、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左孝华鉴定费15 000元; 四、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左孝华停车费25 500元; 五、原告左孝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齐鲁牌BWC6733型(车辆识别代号:LGF1998K6GF102471,发动机编号:FGFFAG00001)客车退还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 211元,减半收取计5105.5元,由被告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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