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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存在未在浓缩工段一楼及沉降罐底部两个地方的备电箱(共两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蓝显昭、甘明昌两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上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节编号2-7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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