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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78****25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202民初1541号
    案号 (2019)鄂1202执2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桥法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鑫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办理竣工验收合格的“泰鑫温泉香郡”八号楼、九号楼房屋及八号楼临马柏大道街面七个门面房屋交付原告咸宁市农机局使用;房屋交付后,被告九十日内办理户名为原告咸宁市农机局名称房屋买卖登记备案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用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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