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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甘金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186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24号
    案号 (2015)鄂汉阳执字第01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4
    发布日期 2016-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佳和船运物流有限公司、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武汉市力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的钢材款和违约金3,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武汉佳和船运物流有限公司、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武汉市力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54,718.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武汉市力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武汉佳和船运物流有限公司、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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