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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县精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07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1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6-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0160元及自2013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8.96%计算至2014年5月19日利息82133.33元,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8.9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并给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盱眙丝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盱眙县精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慧琴、姚林、戴海军、李如香对被告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32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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